(2019)粤0605民初2452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蓝天鹅造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翔余浪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卢翔、余浪花: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蓝天鹅造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翔、余浪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2452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货款320560.20元;2.两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8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为177***.38元);3.两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为23561.17元);4.两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诉讼费6108.4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达深、吴安林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3月25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