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汕头市潮南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汕潮南保障办〔2018〕2号
关于印发2018年汕头市潮南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8年汕头市潮南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关于2018年汕头市潮南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做好我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公租房配租工作有序、顺利开展。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和《汕头市潮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细则》(汕潮南建[2015] 33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源位置及数量:
潮南区现有公租房11套,位于两英镇中山路与南京路交界处,配套水电、厨卫。
二、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对象:
根据我区实际,本次申请潮南区政府公租房保障对象为潮南区户籍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对象的标准及条件
(一)潮南区户籍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潮南区城镇居民的户籍;
2、家庭收入条件:家庭人数为1人的,其收入不超过1100元/人·月(含本数,下同),家庭人数为2人(含2人)以上的,其收入不超过900元/人/月;
3、在潮南区区域内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潮南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具有潮南区户籍;
2、在潮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
3、家庭收入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2700元(含2700元);
4、在潮南区区域内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
(三)潮南区外来务工人员:
1、在潮南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户籍不属潮南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收入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2700元(含2700元):
3、在潮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三年及以上;
4、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在潮南区区域内无房产登记;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政府公租房
(一)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接受处理未完结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潮南区公租房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潮南区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职业状况证明(用人单位的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情况证明);
(五)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六)家庭财产证明承诺书;
(七)计划生育状况证明,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不属已婚育龄人员的除外;
六、轮候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对象,在本轮分配没有享受实物配租的,列入潮南区公租房轮候对象。轮候期间需要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的必须符合潮南区当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申请租赁补贴家庭,以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4平方米的差额计算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
申请家庭保障人数以户口本的城镇(非农)人口计算,每户1人按2人计算,每户2人按2.5人计算;每户3至5人按实际人数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不属城镇(非农)居民不计入保障人数。
八、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各申请人的资料,公租房申请表及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按文件规定的申请程序完成初审、公示、上报工作,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办。
2018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定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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