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深圳市大利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第三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为能全面了解掌握申办场所及个人的情况,根据《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公示拟设立的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大利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禾塘光村新河街十巷18号二楼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李正明 性别:男
年龄:40 籍贯:江西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意见受理部门:龙岗区文体旅游局 电话:28948363
通讯地址: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1124室
电子邮箱:chenhaiming@longgang.gov.cn。
公示期限: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24日
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