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贴大字报房客被诉侵犯名誉权
因不满房东刘女士克扣押金的行为,珠海一房客李先生在小区四处张贴大字报,吐槽刘女士作为房东的无良行为。李先生因这一做法被刘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在法院的调解下,房客李先生最终赔礼道歉。
2015年6月,李先生通过中介与刘女士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由李先生承租刘女士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某小区的一套楼房,租期一年。签订合同当日,李先生支付了首月的租金和押金2600元。
2016年6月,租期届满,李先生搬离时,刘女士发现房屋里卫生状况极差,垃圾没有清理,房内物品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于是向李先生手写一份清单,要求从押金中扣除卫生清洁费、房内物品损坏赔偿费、欠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共计2024元。李先生认为清单中列明的赔偿数额不合理,于是双方因房内物品的损坏赔偿问题产生争吵,民警到场调解无果。6月20日,愤怒的李先生在房屋房门、小区围墙、保安亭、电梯口等多处张贴标题为“无良房东(刘女士)”的大字报,文中大篇幅地讲述了对刘女士出具的清单中各项赔偿事项的不满,并告诫所有租刘女士房子的人,和刘女士打交道绝对会“掉一层皮”。第二天,刘女士发现了张贴于房屋房门和保安亭的两张大字报,于是将其撕除,剩余的两张大字报由于没有及时发现,仍一直张贴于小区内。
刘女士认为,李先生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和名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珠海斗门区人民法院针对双方矛盾根源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分析双方过错,并主持双方对房屋内损坏的物品进行核算。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先生从押金中支付卫生清洁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653.9元,并在小区张贴同等大小的澄清信赔礼道歉;刘女士则放弃精神损失的诉请。
法官认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详细地列明房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作明确的约定。尤其对一些大型家具,要在合同上备注新旧程度,最好拍照留底,防止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