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法企业分支职务侵占纠纷多管辖权之争有法可依
福田是深圳的中心区,是总部经济聚集地。许多总部企业在深圳之外都设有派驻分支机构,当涉及企业分支机构的员工职务侵占案件时,其管辖权争议便凸显出来。
□案例
2013年12月19日,报案人孔某受其公司深圳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委托,到福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公司业务副经理何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公司公章及将公司收款对公帐户改为其个人帐户的方式,将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涉及金额达83万多元,涉嫌职务侵占。
以案说法
该案件中的涉案公司属于总部经济,虽然注册地址在福田区,但是嫌疑人职务侵占的行为发生在河源市,故该案件的管辖权出现了争议。
福田是总部经济聚集区,很多企业的总部都设在这里,但在深圳之外还设有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驻外分支机构。那就存在着总部经济企业驻外分支机构员工职务侵占案件的管辖问题。这里要先解释一下公安机关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首先我们来看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在具体的案件侦办过程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具体侵占的行为在派驻机构的所在地。但是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有需要总部进行审批流程等情况存在,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因此可以视作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符合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条件,因此总部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其次我们来看犯罪结果发生地。在犯罪结果发生地中提到犯罪对象被侵害地,如果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对象是属于总公司财产,例如被侵占的款项有总公司所在地的银行帐号支付出去而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等,虽然行为的具体实施地点在派驻机构的所在地也可视作符合犯罪结果发生地的条件,总部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也具有管辖权。
鉴于以上法律支撑,该案最终明确福田公安分局具有管辖权。
(通讯员 罗毅卿 刁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