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350号)
ZBGS—2015—044
珠人社〔2015〕350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5〕109号文”)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创业补贴先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残疾人创业补贴本市有专项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没有专项政策规定或同类创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先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得重复申领创业补贴。此前已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补贴但未满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在校学生不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二、符合粤财社〔2015〕109号文规定的补助项目从中央、省就业(创业)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其中超出省规定补贴标准部分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本区创业补贴办法,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特别规定除外)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和在珠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划分为市属人员来源。
四、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前,需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班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发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纳入省、市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范围的具体办法,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创业导师(专家)交通伙食费补贴,按照珠海市创业
导师(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成功创业时间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成立时间。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无需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注明除外)。
七、本市实施“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模式后,《办法》所涉及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商事登记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负责管理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可为入驻企业的申请人提供代办理申领各项创业补贴业务,代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九、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申请人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未申领创业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创业补贴,放弃创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不含一次性补贴、奖补和资助)。
十一、在本市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已享受本市同类创业扶持政策的,不得在本《办法》重复申领。留学人员在申请创业补贴时,另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国外学位证书和经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台港澳毕业生申请补贴时,所需的身份证明使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十二、本《办法》中所称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届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毕业5年内是指毕业之日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不超过5年。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十三、各区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确保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落实到位。本《办法》规定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香洲区补助部分,由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年度内(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区财政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凭证以及有关补贴项目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材料。
十四、中央、省就业(创业)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函〔2010〕118号)规定执行;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十六、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创业补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市、区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创业补贴审核,加大抽查力度,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并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对经办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办理创业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七、本《通知》从2015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2015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珠府〔2015〕71号文实施后至本《通知》实施前,经办机构已受理的各项创业补贴,仍按原政策执行;符合珠府〔2015〕71号文规定的补贴条件,在本《通知》实施后提出申请的,按本《通知》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20号)同时废止。
十八、申请人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zhrsj.gov.cn)各项创业补贴表格。
十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
2、申请创业补贴相关表格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2月16日
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一、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本市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失业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有创业意愿人员”),参加本市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二)补贴标准。取得创业培训(G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400元;取得创业培训(SYB)或创业培训(I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个创业培训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三)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和学员签名的《减免创业培训费用确认书》;
3.开班报备表;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年学生还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或学生证;
6.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在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在校学生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创业实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对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创业实训(见习)服务;有创业意愿人员经创业实训(见习)后在本市成功创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二)补贴标准。按参加创业实训(见习)服务人数给予创业实训(见习)基地每人每月5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有创业意愿人员经创业实训(见习)后1年内在本市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给予创业实训(见习)基地1500元奖补。创业实训补贴每人享受一次。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创业实训(见习)基地与实训(见习)人员签订的实训(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3.学员实训(见习)期满鉴定报告;
4.实训(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珠海市创业实训(见习)补贴花名册》;
6. 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功创业的,还需提供创业者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在实训(见习)人员实训(见习)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成功创业的,在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资金来源。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在校学生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创业者”)在本市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个人创业一次性资助5000元;团队创业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资助2500元,每户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个人创业与团队创业资助分开填写);
2.创业者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需分别提供学生证(在校生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城乡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团队创业还需提供商事登记簿或其他证明材料,下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珠海市创业资助补贴花名册》(团队创业填写);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人在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的1年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种养业等为实际经营地,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四、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创业者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不足1个月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补贴金额超过6000元的部分需另外单独填写一份);
2.缴纳租金凭证(***、收据或***账)复印件;
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4.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项(变更租赁经营场地的,需提供1、2、3项材料)。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半年或每年申请一次。半年或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半年或上年度租金补贴。
(五)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五、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申请人申报优秀创业项目,并被遴选确定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10万元资助。
(三)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
2.确定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的相关证明;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自市级优秀创业项目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经办机构受理和核对申请材料后,填写《珠海市创业补贴审核(汇总)表》、《珠海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汇总)花名册》,并加具初审意见。
(五)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和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按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3项材料。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申请一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季度结束前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五)资金来源。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七、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户籍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在初创企业期间创业失败(注销工商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后6个月内办理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注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第1项材料。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申请一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季度结束前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五)资金来源。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本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减上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年申请一次。由申请人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九、人才租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初创企业招用各类人才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具有博士学位的,每月补贴1000元;具有硕士学位的,每月补贴600元;属于紧缺高技能人才的,每月补贴300元。已在本市有住房、已承租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周转住房)或享受过其他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的不享受该项补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享受我市多项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申请人选择其一。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为准。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学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承诺书;
5.补贴时段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申请一次。在每季度结束前申请上季度补贴。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向基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金来源。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按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分别给予20万元、3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3.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经办机构出具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一、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后,创业者搬离基地并办理注册登记。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补贴3000元。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孵化成功单位花名册》;
3.孵化成功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孵化服务协议,以及创业者出具的履行孵化服务协议情况证明;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在创业者搬离基地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补贴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补贴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十二、开发创业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社会力量(含机构、团体)开发创业项目,被纳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纳入创业项目库的项目被有创业意愿人员使用,并在本市实现成功创业(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二)补贴标准。被纳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的,每个项目补贴2000元;纳入创业项目库的项目被有创业意愿人员使用并在本市实现成功创业的,再奖补1000元。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或《个人申请表》;
2.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符合奖补条件的,还需提供创业者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申领开发创业项目补贴由市级创业项目库管理部门代办理,代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填写《珠海市开发创业项目补贴花名册》,出具市级创业项目库入库通知书、创业项目使用证明,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或每半年申请一次。在每季度或每半年结束前,向市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或上半年的开发创业项目补贴。
(五)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三、创建创业型城市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区。
(二)补贴标准。评选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评选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证明;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在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四、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被列入市级创业导师(专家)库的导师(专家)按照创业指导服务协议,对创业者进行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指导的创业项目在本市成功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或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
(二)补贴标准。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项目奖补创业导师(专家)5000元,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创业导师(专家)与创业者签订的创业指导服务协议;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创业者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或相关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领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由市级创业导师(专家)库管理部门代办理,代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填写《珠海市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花名册》,加具意见后向市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在指导的创业项目办理注册登记或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指导的创业项目办理注册登记(含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指导的创业项目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向市经办机构申请。
(五)资金来源。指导的创业项目已办理注册登记(含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指导的创业项目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