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扶持政策的通知珠府办〔2014〕16号
珠府办〔2014〕1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扶持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扶持政策
为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增长,大力支持进口总部、实体经济和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外贸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珠府办〔2013〕45号),结合2013年外贸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一)生产型企业。2014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100万美元(含)以上,且与上年度相比增长超过10万美元(含)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一般贸易出口征退差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人民币。上年没有基数或出口低于100万美元的企业,以100万美元作为基数;其它企业以企业上年一般贸易出口额作为基数。
(二)流通型企业。2014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200万美元(含)以上,且与上年度相比增长超过20万美元(含)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一般贸易出口征退差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人民币。上年没有基数的企业,以500万美元作为基数;上年有基数但出口低于200万美元的企业,以200万美元作为基数;其它企业以企业上年一般贸易出口额作为基数。
2014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1亿美元(含)以上,且与上年度相比增长超过500万美元(含)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人民币。上年没有基数或进口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以500万美元作为基数;其它企业以企业上年一般贸易进口额作为基数。
(三)保税仓企业。2014年保税仓货物进出口超过1亿美元,且与上年度相比有增量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0.015元人民币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50万元人民币。
(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2014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且与上年度相比增长超过10万美元的,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支持,每个平台最高200万元人民币。上年没有基数或进出口低于100万美元的平台;以100万美元作为基数;其它平台以平台上年一般贸易进出口额作为基数。
(五)进口总部企业及大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经认定的进口总部企业和大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视情给予一企一策支持。
二、加快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六)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及平台建设。对2014年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级或省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七)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对2014年新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且有进出口业绩、有纳税贡献并通过认定的,资助20万元。已建并投入运营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且通过认定的,根据新加盟外贸企业数量给予奖励。新加盟外贸企业100家至150家的,奖励30万元;新加盟外贸企业150家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2014年新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且有进出口业绩、有纳税贡献并通过认定的,资助15万元。
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等部门在通关便利、检验检疫、外汇收支和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八)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2014年参加省、市重点境外展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九)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上年度出口超过300万美元(不含)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保费最高20%的资助。对上年度出口低于300万美元(含)的小微企业,给予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际需缴纳保费2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十)支持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修订珠海市鼓励进口目录,扩大覆盖范围和产品类型。对2014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市鼓励进口目录内的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人民币。
(十一)支持企业利用出口退税单融资。以出口退税单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对其在2013年、2014年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人民币。
三、对突出贡献企业高管实施奖励
(十二)奖励大宗原材料进口企业高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宗原材料进口企业高管实施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2014年大宗原材料一般贸易进口超过3亿美元(含),同比增长5%-10%(不含)的,每人奖励8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人奖励10万元。2014年新设立企业大宗原材料一般贸易进口3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每人奖励5万元;进口10亿美元以上的,每人奖励8万元。
(十三)奖励保税仓进出口企业高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保税仓进出口企业高管实施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2014年保税仓货物进出口超过5亿美元(含),同比增长30%(含)~50%(不含)的,每人奖励8万元;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每人奖励15万元。
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四)落实各级各类减负措施。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对堤围防护费、市残联对残疾人保障金等企业重点关注的收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减负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五、扶持资金来源及使用安排
(十五)扶持资金来源。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扶持我市进出口企业。扶持资金分为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扶持资金(原外贸发展专项)、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两部分。
外贸转型升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及平台、外贸新业态、技术设备进口、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主要目的是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用于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奖励突出贡献企业高管和促进进口总部企业扩大在珠海业务规模。所需资金由市、区分担。区财政承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基数部分的扶持资金;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年度目标任务增量部分的扶持资金:香洲区、斗门区按6:4分担,市承担60%,区承担40%;横琴新区、金湾区、高新区、保税区、万山区、高栏港区按4:6分担,市承担40%,区承担60%。
各区以2013年进出口额作为年度目标任务基数,以按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计算的进出口增加额作为年度目标任务增量。
(十六)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预算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共计安排1亿元。其中,外贸转型升级扶持资金4000万元,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6000万元(用于支持流通型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资金不超过3500万元)。各区可参照市的做法安排年度财政预算。
(十七)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及主管部门。外贸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六至第十一条,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一条至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条至第三条、由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由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十八)市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外贸转型升级扶持资金按现行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切块使用,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和市下达给各区的进出口任务,制定市级财政资金分配计划,明确各区可申请市级财政资金额度。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可在海关数据公布后,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市级资金拨付申请。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拨付给相应的区。各区超出市分配资金部分由该区及未完成任务的区共同承担。
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要按照本政策明确的扶持标准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扶持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同时还要承担区任务目标差额部分的扶持资金,差额部分的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给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
六、其它事项
(十九)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加强对区内流通型外贸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进出口业绩,确保外贸进出口稳定持续增长。
(二十)各区(经济功能)要做好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市下拨资金用途。对擅自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市下拨资金用途的,视情节给予停止拨付资金、责令交回违规使用的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罚。
(二十一)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资金管理办法,报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二十二)本政策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市府办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珠府办[2013]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