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乐平分局非正常户认定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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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5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从税款所属期2011年10月起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经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列入非正常户。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将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和***领购簿失效,并保留对该单位追缴欠税款的权利。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人(负责人) | 经营地址 | 登记注册类型 | 认定日期 | 没有申报纳税月份起 |
1 | 佛山市三水锦尚家具有限公司 | 440***********5
| 谭明华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高岗村邓氏南巷38号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1-12-1 | 2011-10-1 |
乐平 税务分局 (公章)
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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