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被查弃车逃跑可免罚法官提醒逃避检查可刑责
为防止酒驾现象抬头,多地交警部门都加大了酒驾的查处力度,期间出现了个别司机拒绝交警检查,甚至为逃避检查,选择弃车逃跑的案例。近日,区法院审结一宗“醉驾”司机为逃避交警查酒驾,弃车逃跑的案件,最后,“醉驾”司机被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阿杨在从化某酒吧喝了几罐百威啤酒后,驾驶其朋友赵某的海马牌小汽车回家。途经新城东路路段时,阿杨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测试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表明被告人阿杨可能存在酒驾行为。在民警等待阿杨签名确认测试结果、并准备带其去抽血检查时,阿杨因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趁机弃车逃离了现场。
逃跑后,阿杨一直不敢回家,到了当天中午,阿杨打电话给小汽车的车主赵某关于车辆因查酒驾被交警查扣的事情,赵某极力劝说阿杨去交警部门说明情况。在朋友的规劝下,阿杨于11月9日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随后,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区法院已于2016年2月2日审结本案,被告人阿杨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酒驾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违法行为,尤其在一些司机已经处于醉驾的情况下,为了逃避交警部门检查,仍选择弃车逃跑、掉转车头逃跑冲卡等行为,其危险性将更大,极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直接威胁到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出现妨碍现场执法人员执法、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况,极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本案被告人以为仅有交警部门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的结果、没有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把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故在本案中,虽然应被告人现场逃避检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其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永远牢记“***不喝酒,喝酒不***”,并身体力行,方能避免因酒驾、醉驾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 (记者罗文龙 通讯员李寒冰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