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林炳钊:
你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于2016年11月起,在荔湾区海龙街大沙河驿站地块旁占用农用地5712.16平方米,且在农用地上搭建1幢一层棚房,占地、建筑面积均为5712.16平方米。同时,在上述农用地中水泥硬底化地面110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农用地5712.16平方米退还给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拆除上述棚房及水泥硬底化地面,并罚款210***.16元。因你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加处罚款210***.16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催告书》(荔综土强催字〔2018〕007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荔湾区宝源路95-1号二楼(电话:81935652)领取上述《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8181300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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