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上罗镇人民政府于印发珙县新巡中新冠肺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镇卫生院、镇派出所:
现将《珙县新巡中新冠肺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珙县上罗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珙县新巡中新冠肺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与扩散,为我镇新冠肺炎疫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做好充足准备,确保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结合我镇疫情防控实际,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完善符合镇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强化风险评估,科学统一做好新冠肺炎医疗救治的医疗资源储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适用范围及启用机制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预案适用于全镇或者局部区域出现新冠肺炎病例持续蔓延传播。
(二)启用机制。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当珙县余箐工业园区集中隔离点及珙职校(新校区)使用比例超过该隔离点预留床位的90%时,或由珙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启用本工作预案。
三、隔离对象
以下人员14天医学观察期内必须实施集中隔离:
(一)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二)从境外和高风险地区未进行集中隔离14天直接返乡人员;
(三)不服从14+2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的,并擅自离开管控住所的;
(四)要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返乡人员,无法满足隔离条件的返乡人员;
(五)珙县人民政府新增其他需要集中隔离条件的。
四、组织指挥
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由珙县新巡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
(一)珙县新巡中集中隔离点成立防疫工作专班,由镇班子成员担任组长,学校副校长作为副组长,配置安保人员、医务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负责各集中隔离点日常管理和医学观察工作;
(二)综合协调组(由上罗镇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相关单位的协调。协调对接派出所协助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协调对接上罗镇卫生院对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生活垃圾进行消毒处理,并对垃圾暂存点进行消毒;
(三)物资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所和办公室牵头):负责经费和物资的保障。财政所负责落实防控新冠肺炎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防护用品、消杀药械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四)转运交通组(由上罗镇卫生院牵头):负责医学观察对象的转运。集中隔离点负责组织建立交通卡口,对入镇车辆、人员进行逢车必检及人证查验工作,对发现的重点疫区人员、发热人员及相关接触人员按要求进行闭环处置。与派出所、交警中队共同做好新冠肺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用品等应急物资的运送。
(五)宣传教育组(由党建办牵头):配合集中隔离点防疫工作专班对集中医学观察的宣传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按照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宣传口径客观报道,正面宣传,关注适度,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六)医疗卫生组(由卫生院牵头):负责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防控新冠肺炎知识宣传和预防控制工作。负责落实珙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场所的整体流程设计,和本辖区的卫生宣教、消毒、隔离等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做好对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的防控知识及具体业务的培训。
五、隔离环境的消毒措施
1、隔离场所启用时,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2、隔离对象解除隔离观察后进行常规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含氯250-500mg/L),隔离对象诊断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对原隔离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终末消毒(含氯2000mg/L)。
3、配备专用的有盖垃圾桶,用于收集使用后的口罩和手套。使用后的口罩和手套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后(含氯1000mg/L),和其它生活废弃物一起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4、场所消毒在上罗镇卫生院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六、医学观察
1、抵达珙县新巡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接受隔离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满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书面告知隔离对象期限、注意事项和疾病防控相关知识,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医学观察期间,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记录其健康情况。
4、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珙县疾控中心、珙县卫计局和珙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协调专用车辆送至珙县人民医院诊治,检测结果阴性且症状消失后回隔离点。
七、加强对被医学观察者的管理
(一)设立的医学观察场所要为被观察者提供有关服务和基本前,要向密切接触者说明医学观察的依据、期限及有关注意事项;告知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做好科普知识宣传,包括新冠肺炎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信息。
(二)医学观察期满,应对被观察者进行健康检查,如无异常情况,由卫生部门负责解除医学观察,并给被观察者出具解除医学观察通知书。
(三)对于拒绝服从医学观察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由公安机关协助卫生部门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