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关于珙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按照省、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6年9月26日起,在珙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机构
珙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经办工作。
二、登记业务类型
本次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数据整合未完成前暂不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三、登记证书启用及证书效力
从2016年9月26日起,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由珙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明》,并启用珙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停止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用权证》以及《房屋他项权证》。2016年9月26日前,依法颁发的前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办理地点
珙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3****3170。
特此通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