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内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内烟专〔2021〕107号)等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资中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资中县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科学规划、服务社会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资中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卷烟市场划分为中心区域、一般区域、乡镇区域、特殊区域。
第六条 中心区域布局标准:
(一)中心区域范围:东起资州大道与东大道交汇路口、资州大道与松山路交汇路口、东林路与罗汉洞交汇路口、滨江东路与东林路交汇路口(各路口均以两条路交汇处的斑马线终止处为界);南起高速公路口、资州大道与抚琴街交汇路口、资州大道与凤翔中路交汇路口、资州大道与春岚路交汇路口;西起苌弘路与长河路交汇路口、城南汽车站转盘、瓦窑坝铁路人行通道口、滨江西路至船城首座止、平安大道与环城路交汇路口;北起状元街与永兴路交汇口、状元街与荷花池交汇口、荷花池街与迎宾路交汇路口。详见***1《资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中心区域划分图》;
(二)中心区域采取间距模式布局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七条 一般区域布局标准:
(一)一般区域范围:水南镇、重龙镇所辖区域(2019年行政区划调整前原板栗桠镇、苏家湾镇、文江场区域及划入中心区域范围除外);
(二)一般区域采取间距模式布局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八条 乡镇区域布局标准:
(一)乡镇区域范围:除中心区域、一般区域范围外区域。
(二)乡镇区域采取间距结合总量模式设置零售点:
1.乡镇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2.乡镇区域核定的零售点总数依据此规定实施之日零售点数量为基数,按照每年不超过2%的原则递增(计算结果如有小数,均舍弃小数,在个位上进1,如按照基数的2%计算为2.31的,则进位为3),各零售点基数和核定零售点总数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公开,以后年度(以本规定实施日起计算的年度)的核定总数在上一年度的最后一天对外公开,节假日顺延。
3.乡镇区域内的每个行政村内可以办理1个零售点,不限制零售点间距,但受所在区域零售点核定总数的限制,达到核定总数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九条 特殊区域布局标准:
零售点位于以下区域,不受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限制,
(一)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分设于高速公路两侧的服务区;大型企业、厂矿;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内超市、便利店;医疗卫生机构非工作区域内经营日杂和生活用品的商店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商业综合体、百货型购物中心、大型商场入驻商家不足200户的,可在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入驻商家超过200户的,可在内部设置2个零售点;
(三)以集中交易商品的农贸、集贸、商贸市场,经营商户不足2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经营户超过200户,不足5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经营户超过5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8个。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达到核定总数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四)A级以上的旅游风景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罗泉古镇按乡镇区域布局);
(五)高铁站、一级客运站可设置4个零售点;二级客运站可设置2个零售点;公交枢纽站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汇金天地A区、B区、C区可分别设置5个零售点,零售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相互之间距离不低于30米。
第十条 中心区域、一般区域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乡镇区域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大型连锁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不受距离、数量限制 。
第十一条 持残联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士(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按所在区域内间距标准的80%执行,但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以及摊位持证零售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搬迁,本人或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按所在区域内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受所在区域许可证核定总数的限制。但限制申请零售点跨中心区域、一般区域、乡镇区域、特殊区域互迁。
第三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与住所不相独立,未同时达到以下要求的经营场所的:
1.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
2.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3.经营场所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
(八)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流动摊点、车辆等);
(九)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生产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 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十三)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附近未达以下标准的:
1.中心区域、乡镇区域零售点与最近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间距未超过75米;
2.一般区域零售点与最近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间距未超过150米;
(十五)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十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 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距离指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具体测量办法见***2《资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
第十六条 以下零售点实地核查测定间距时不作为有效参照物。
(一)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连续停业累计超过一年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不作为有效参照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零售业态参照国标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所规定的烟草零售业态标准核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不低于”“以上”“以内”“超过”均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2017年12月发布的《资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相应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资中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济发展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本规定将进行相应调整。
***:1.资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中心区域划分图
2.资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
资中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29日
***:***2:资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docx
***:***1:资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中心区域划分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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