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说理、提前入案贯彻调解制度
2017年2月20日,接来访人韦某递交相应材料,向我院反映其2010年7月至今在望谟县某中学从事保卫工作。与该校签订的保卫聘用合同日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该校根据各保卫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竞聘上岗制度。来访人并没有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填报竞聘上岗相关表册,在2017年2月份也没有在学校上班,学校根据其本人的工作态度,想辞退来访人。
2017年2月21日下午,仲裁院院长廖友敏到该校找到相关校领导了解该争议的相关情况,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根据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及争议产生的原因,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来访人韦某的实际情况作为该争议案件的调解突破口,以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详细地阐说了该起争议案件的各种处理方式及因为处理不当可能会发生或必然会产生的相关后果,并建议该校妥善处理韦某事件。学校相关领导在听了廖友敏院长的阐说后,接纳仲裁院的观点及建议,同意妥善处理韦某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