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1年12月22日发表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2007年01月31日 发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所得1—3倍;无违法所得2—10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军队用药品的流通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30 01:21:06重新编辑
南山区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麻雀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山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北环路龙井高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白石洲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蛇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蛇口南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油登良路天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油天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大冲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大冲阮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福光村华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红花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塘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珠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珠光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钟山县农业农村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三农事业高质量发展
  2. 贺州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3. 务虚定思路聚力谋发展我县召开2023年重点项目谋划会暨工作务虚会
  4. 2017年西贡蕉项目对口扶贫协作财政帮扶资金项目协议公示
  5. 区物资总公司深入小区排查安全隐患工作情况
  6. 潮阳区委书记柯延鹏赴深洋村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
  7. 下东铺位第拾一座等一批竞租结果公告
  8. 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上当先锋作表率
  9. 贺州市举办系列仪式发放新时代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奖励
  10. 关于取消隆林各族自治县6宗砂石采矿权竞得人资格的公告
  11. 开江以党建引领撬动社会资源助力城市基层治理
  12. 贺州市三举措推动优待证申办工作
  13. 乐业县司法局开展维护合法信访打击非法上访专题法治宣传活动
  14. 八步区大黎一级水电站主体工程正式开工
  15. 贺州市委书记李杰云到昭平县调研
  16. 马蚌镇人大组织开展助推万峰湖库区产业转产上岸双服活动
  17. 西林县马蚌镇2021年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公告(第三批)
  18. 五基三化攻坚年查弱项补短板——同古镇召开基层党建工作调度会暨当前重点工作推进会
  19. 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20. 西林聚焦关键少数强化警示教育
  21. 喜报富川朝东镇上榜自治区第十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推荐名单正公示
  22. 覃远军到八步区新联会实践创新基地走访调研
  23. 县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广西区水果技术指导站王举兵副站长到富川调研水果生产
  24. 乐业县委编办开展猕猴桃产业种植助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25. 城市精细化管理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26. 区商贸总公司积极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
  27. 怀仁市海北头乡三级导师帮带制提升大学生村干部能力素质
  28. 西林县2020年罗湖区社会帮扶项目公告
  29. 乐业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车辆信息
  30. 社会爱心人士让我过了一个温暖的冬天
  31. 黄世勇到贺州市昭平县黄姚镇开展人大代表进站履职活动并深入村屯调研
  3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45:59
  33. 猪场乡商会换届选举大会胜利闭幕
  34. 渠县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毛山沟等5座水库)监
  35. 县委书记欧阳可爽到我县各临时成立办公机构开展调研检查
  36. 西林二小开学季小神兽乐开花
  37. 凌云古树名木保护建设生态家园
  38. 贺州市城东体育综合体及周边基础配套设施(一期)PPP项目市场测试公告
  39. 喜庆二十大优秀原创歌曲专场唱响民歌湖
  40. 灞桥区中医医院科技志愿者服务队下社区宣传健康知识
  41. 梁金昌到城区部分网格点督导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42. 马蚌镇组织学习传达百色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43. 田林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县融媒体中心开展火灾隐患单位曝光行动
  44. 最全一图读懂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
  4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28:47
  46. 西林县组织召开全县安全生产暨第二季度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部署会
  47. 吃进垃圾吐出钱一批可回收物智能设备走进梅华街道多个小区
  48. 贺州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搭建教育培训平台助力后勤干部队伍专业能力大提升
  49. 该罚凌云两男子拒绝疫检冲卡
  50. 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2021年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结果公示(第五批)
  51. 吴风雷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52. 钟山县人社局保障群众就业增收助推清廉乡村建设
  53. 钟山农商行联合多部门开展乡村振兴主题活动
  54. 新店镇奋力谱写三字曲让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基层开花结果
  55. 贺州市委书记李杰云调研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56. 昔阳县三都乡西峪村坚持党建引领推动融合发展
  57. 乐业县烟草专卖局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公告(第一次)
  58. 亮绝活赛技能展风采2022年珠海市首届行行出状元大赛开幕
  59. 关于诚邀鹅塘镇新塘村义苗塘通组路硬化新建项目设计的通告
  60. 五基三化攻坚年医保政策强落实规范服务惠民生
  61. 我市获2021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评价二等奖
  62. 田林点亮节能启明灯领航少年做表率
  6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52:01
  64. 平桂区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65. 关注郭奉义到西湖街道调研共同缔造试点工作
  66. 水利局兴修水利助春耕田间地头党旗红
  6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52:01
  68. 齐向东调研夹江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69. 乐善夕阳红大爱耀嘉州乐山市举办敬老孝老主题活动
  70. 应急科普御寒取暖安全注意事项
  71. 香洲艺术大课堂讲授生活中的经济学
  72. 黄汝生在凌云县调研时强调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产业振兴带动乡村振兴
  73. 自治县林业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排查工作
  74. 那佐苗族乡防控疫线党旗飘
  75. 谢世波到交警大队指导百日行动挂牌督办工作
  76. 贺平市监办发〔2022〕13号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77. 禁毒宣传进企业为民服务不停歇
  78. 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开展治理假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79. 中共贺州市八步区直属机关代表会议召开
  80. 广西工业振兴特派员驻百色市工作队队长周旻带队到西林调研
  81. 县财政局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82. 学习贯彻王永在嘉鱼县2022年理论中心组学习暨第7次四大家联席会会议上强调坚持全面
  83. 乐业县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和项目计划的批复(乐政函〔2019〕65号)
  84. 王建忠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专题调研
  85. 孝南区博物馆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86. 平桂区沙田镇党员干部勇当抗洪先锋
  87. 关于祁县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县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及商务项目建…
  88. 自治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89.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局新湖所开展食安宣传进校园活动
  90. 临洮县召开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暨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安排部署会议
  91. 那佐苗族乡免费发放油菜籽助农增收
  92. 第八次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暨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扩大)会议召开
  93. 凌云传统产业焕动力乡村振兴新活力
  94. 钟山县司法局积极开展政务公开日宣传活动
  95. 潍坊|潍坊用亲情化高端化服务加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96. 昔日空壳贫困村摇身一变产业村
  97.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编号D06080086)调查处理的情况汇报
  98. 唐家社区联合唐家市场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消防技能培训
  99. 凌云县政协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的公告
  100. 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新洪到高明区指导乡村振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