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对县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检查调研
10 月17日至31日,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8 号)精神,强化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各县(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对落实按照3%—5%比例抽取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微型企业进行真实性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检查组先后随机实地走访了15户微型企业,各县(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了监督检查。
检查组指出,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跃市场、涵养税源、吸纳就业、调整结构、脱贫攻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确保“3个15万元”核心政策不走样、不断档的前提下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检查组强调,各县区在履行对微型企业的抽查工作时,要注意3个关键。一是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获得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二是各县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好自2017年起执行的每年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按照3%—5%比例抽取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要突出实地核查,必要时可购买服务开展。三是对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真实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补助、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微型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