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开展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近日,为不断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西藏保监局与自治区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监局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管理试点暂行办法》(藏财金字〔2015〕34号),正式开展西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结合实际,渐进推广。先期对部分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相关银行、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及相关意愿开展了大量调研,在充分掌握区情的基础上,坚持做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试点先行、稳步推广。二是控制范围,规范运作。试点地区包括拉萨市堆龙德庆县、达孜县和城关区,在上述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试点地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参与,同时指定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为承保机构,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吸纳更多保险机构提供服务。三是额度合理,低费普惠。试点期间,对中型企业单户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保险费率按照贷款本金的2%执行,其中借款人支付1%,自治区财政补贴1%。四是银保合作,风险共担。试点期间,年度赔付率不超过100%(含)时,试点银行和承保机构按3:7比例承担风险;超过100%但不超过130%(不含)时,自治区财政对超额部分的50%给予风险补偿,其余部分由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按:7比例承担;超过130%(含)时,自治区财政对超额部分的80%给予风险补偿,其余部分由试点银行和承保机构按3:7比例承担风险。试点期满后,银行与保险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可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五是各方协作,加强监管。我局、西藏银监局分别加强对试点保险机构、银行的业务监管,强化内控要求,严肃查处违规放贷、无理拒赔、拖赔等行为。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等方式,对机构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呆坏账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及时查处弄虚作假逃避债务、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