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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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1日发表
1月4日,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将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处长周建军说,该《办法》所说的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农牧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农牧区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和未满16周岁的农牧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一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农牧民可由本人自愿或由他人代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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