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初任培训与晋岗培训时长不得少于120学时
东莞阳光网5月29日讯 昨日,市人力资源局发布了《东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东莞首次出台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定及管理机制。
办法有助提升更新事业单位人员业务知识
为何现在出台管理办法?市人力资源局称,2010年,东莞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市事业单位都按照要求进行了岗位设置,并实现了全员聘用上岗。
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东莞市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在编人员都适用该办法。
事业单位应针对三类不同岗位人员分类指导,建立与岗位相适应的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全市和本系统组织的业务培训。
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分五类
管理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五类:初任培训、晋岗培训、在岗培训、业务培训、年度考核培训。
其中,初任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开展的公共课程的培训。初任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局统一组织,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120学时(每天计算8学时,以下同)。
晋岗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上一级岗位后,开展的以提升岗位任职能力和掌握必备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120学时。
在岗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开展的更新知识、提高管理能力、执政能力、业务能力和党性修养的培训,市人力资源局每年根据情况统一组织开展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培训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业务培训是指针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开展的以提高专业素质、适应专门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事业单位人员脱产培训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管理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能按要求完成每年度规定学时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未能完成规定学时要求者,第二年年度考核时须补修完规定的培训学时后才予以评定等级,且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不合格、达不到培训要求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学习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经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国家、省组织的与工作性质相关的培训,培训费用由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