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成员犯事儿群主担责系误读但需承担管理责任
东莞阳光网9月27日讯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服务管理规定》(下简称《管理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因规定内容更加贴近网民日常生活,其中第九条规定引发网友热议。一时间“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群聊9不原则”在各社交平台上广泛流传。那么,《管理规定》所指的“群主担责”究竟指的是哪些责任?群主该如何管理互联网群组?在什么情况下,群主须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对群成员言行担责”是误读
根据《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对此,律师表示,“群主对群成员言行担责”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
《管理规定》中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支付宝群聊等都属于互联网群组。有人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理解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这其实也是对《管理规定》的错误理解,这个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中发布信息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责任。
律师认为,群主也应当监督群内上传的信息,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群组从事违法活动。但群主的管理责任也不等同于具体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群主责任应当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群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现代法理责任自负的一般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管理责任并非民众所误读的“让群主也要承担群成员违法违规的责任”。在互联网群组中,有群主、参与发言人、网络平台提供商、相关主管部门这四个主体,其共同参与才有互联网及群组的发展进步,同时,这四个主体也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谁建群谁负责”应该是谁建群谁负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应该是各责任主体承担其各自的责任。
群主是否担责主要有两个标准衡量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群主须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认为,利用群组发布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暴力、淫秽等非法内容以及虚假恐怖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散布他人隐私是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即使《管理规定》不出台,根据出台之前的法律规定,群主也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而《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群主责任,主要是一种管理责任。
王一飞认为,群主对于群内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疏于管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二是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如果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后果,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群主发现群成员存在违法行为而没有采取制止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下,群主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现实中,群主也不可能全部关注每个群成员的所有行为。因此,只要在群主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法律并不赋予群主过多的或更高的责任。
相关平台方应对群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那么,作为平台方,该如何管理群组呢?
律师认为,新规明确规定,平台方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同时,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群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此外,平台方还要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设置唯一群组识别编码。
“群主”“群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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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六类容易触碰法律的行为
在网络当中,有关群主、群友在朋友圈、微信群里经常容易违反的法律有哪些?
律师给大家梳理了六类容易触碰法律的行为。
一是海外代购以及微商销售类。代购并不一定违法,逃税才可能涉嫌犯罪,海外代购中可能涉嫌的罪名一般有走私普通货物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微商销售可能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犯罪。
二是名誉诽谤侵权类。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其名誉均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微信等形式捏造事实或侵犯名誉的,除了构成一般名誉侵权外,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涉嫌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商誉罪等。
三是制造、传播、转发谣言类。此类行为除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上述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传播淫秽信息类。通过朋友圈或微信群传播淫秽图片及音像资料的,除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外,情节严重的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
五是微信红包***类。通过微信群,制定***规则,以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开设***罪。
六是其他在朋友圈、微信群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朋友圈、微信群是现代科技新生产物,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代背景下,朋友圈和微信群通常是新型互联网工具,而刑法保持其应有的“谦抑性”和“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只有当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不足以制裁时,才可考虑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