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次公开征求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2020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现将《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18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襄阳市司法局立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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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襄阳市司法局立法科(襄阳市襄城区南街9号,邮编:441021)。
附:1.《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襄阳市司法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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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与运输、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协调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瓶装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编制和组织实施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有关瓶装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组织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瓶装液化气用具的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开展监督管理,负责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等。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商务、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财政、审计、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基层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瓶装液化气用户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各类瓶装液化气用户信息档案并动态更新;及时发现、制止和举报非法经营、非法购气、不安全存储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燃气管理、宣传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气瓶流转监测系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燃气行业主管、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本市气瓶流转监测系统,实现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运输、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可溯源管理,并与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气瓶充装管理
第七条【充装许可】 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在取得钢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用户对经检验合格的自有气瓶,应当与液化气经营企业签订气瓶管理合同,由经营企业代为进行充装、送检等活动。气瓶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及合同管理气瓶,并建立气瓶管理档案。
第八条【气瓶使用登记】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自有气瓶及合同管理气瓶按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标注使用登记代码。
第九条【气瓶送检制度】 实行气瓶送检制度。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把自有气瓶及合同管理气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气瓶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对气瓶产权归属进行核实,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送检的非自有、非合同管理气瓶不予检验,对燃气用户自行送检的气瓶不予检验,告知其委托液化气经营企业代为送检。
第十条【气瓶报废】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自有气瓶和合同管理气瓶及时委托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一条 【充装单位义务】 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立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二)查验和记录所采购液化气瓶的相关证书,不得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液化气瓶;
(三)向液化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气瓶并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
(四)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气瓶统一标识和维护保养;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做好瓶装液化气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六)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七)建立健全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液化气瓶充装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
(八)查验和记录所采购液化气的合格证明,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九)不得向工业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充装50公斤及以上气瓶;
(十)不得充装非法制造、报废、改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气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供气站)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实名登记制度】 瓶装液化气销售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送气人员***送气时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档案,在气瓶显著位置加贴信息化数字识别标识,安装气瓶信息化系统,将气瓶产权单位、实名登记、充装使用、检验时间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经营企业义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气;
(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或非合同管理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气;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液化气瓶充装液化气或者用液化气瓶相互灌装液化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
(六)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服务活动;
(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哄抬价格、低价倾销、达成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合同用气制度】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用户的安全用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建立定期安全用气巡查制度。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人员资格要求】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服务规范】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制定并提供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向用户宣传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电话、事故抢修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购买保险】 鼓励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购买气瓶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残液处置】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与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残液回收合同,不得随意处置瓶装液化气残液。
第四章 用气管理
第二十条【规范用气】 瓶装液化气用户应当配合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合格的液化气器具和气瓶。
第二十一条【用户义务】 瓶装液化气用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报废气瓶;
(二)私自更改气瓶信息化数字识别标识及检验标识;
(三)工业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50公斤及以上瓶装液化气;
(四)拆卸、改装、摔砸液化气气瓶,或倒置、横卧使用液化气气瓶;
(五)曝晒或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方式给液化气气瓶加热;
(六)私自处理气瓶内残液或者用钢瓶互相倒灌;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餐饮场所用气特殊规定】 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瓶所在的房间应保持通风,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二)气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气瓶与单台瓶装液化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两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现象,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输服务单位义务】 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运输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应当将气瓶运输信息接入气瓶流转监测系统。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负责终端配送的运输安全。配送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瓶装液化气企业标识。
第二十四条【运输安全要求】 配送车辆装载的气瓶数量应当符合车辆使用的安全要求,不得超载;配送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瓶装液化气燃烧、爆炸、污染、泄露或者被盗、脱落、丢失等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运输路线、时间、速度要求】 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瓶装液化气时,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路线、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配送服务规范】 送气服务人员在进行送气服务时应统一穿着具有企业标识的服装,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携带配送服务信息单,按时将气瓶送至用户开户地点。
入户后,送气人员应检查气瓶及附属配件设施的安全情况。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现场为用户进行接装;对于提出不需要接装的用户,应当示范接装方式并告知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气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瓶装液化气安全生产责任制。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巡查制度,按规定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定期巡查、检修、检验和更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规范建立台账。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企业值班来访制度】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值班巡查制度,做好每日值班巡查记录。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除工作需要外,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域、瓶库区域。
第三十条【视频监控制度】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确保监控设施布点合理、画面清晰可查,监控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且不得间断。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配备】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二条【气瓶存储要求】 瓶装液化气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不得将运输工具作为存储点长期储存瓶装液化气。生产、储存瓶装液化气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其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液化气瓶,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三条【入户安检】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安检通知公示或提前预约等方式对用户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免费入户安全检查。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予以记录存档并书面告知用户。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存在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经营企业可以暂停售气,经整改合格后予以售气。
第三十四条【用户用气要求】 瓶装液化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指引性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信息化管理的处罚】 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未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安装气瓶信息化系统,建立信息化气瓶管理档案,或信息录入不全;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未将气瓶运输信息接入气瓶流转监测系统;瓶装液化气用户私自更改气瓶信息化数字识别标识及检验标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用户不当储存的处罚】 瓶装液化气用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包括运输工具)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规器具;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规充装50公斤气瓶的处罚】 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工业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充装50公斤及以上气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规使用50公斤气瓶的处罚】 工业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50公斤及以上瓶装液化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餐饮场所违规行为的处罚】 餐饮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液化气,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以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的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混合物。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液化气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非居民用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瓶装液化气作为燃料,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熟食制作的所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的餐馆、宾馆饭店、民俗度假村、农家乐等;非经营性的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招待所、建设工地食堂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硬管是指用于联结固定液压气动装置的金属管或塑料管;软管是指通常用金属丝增强的橡胶或塑料柔性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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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出台《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瓶装液化气市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天然气供应网络的扩大,襄阳市区的瓶装液化气市场有所减少,但需求量仍然很大。目前,市区现有瓶装液化气用户仍有约4万户,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和租赁户。由于历史原因,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襄阳瓶装液化气市场较为混乱,非法经营、非法倒灌、不规范使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安全隐患较大。广大市民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加强瓶装液化气管理的呼声日益强烈。
(二)原有的瓶装液化气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需要进行调整
2016年,襄阳市政府曾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石油气市场安全监管的通知》,禁止个人私自卖气,对气站、气瓶进行了安全规划要求,2018年又启用了襄阳燃气远程监控系统,成为燃气市场监管的一大利器。然而,由于机构改革、信息技术等原因,部门职责未能厘清,信息化管理始终难以落实,且缺乏位阶较高的地方立法规定。因此,需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依照安全第一、规范服务、部门协调、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系统、全面、符合现代化治理模式的瓶装液化气管理规范。
(三)立法时机已成熟
一是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瓶装液化气属于危化品,特殊设备,其市场行为至少包含了生产、充装、销售、使用、运输等一系列行为,因此瓶装液化气管理也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目前《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一系列上位法均已具备,为我市瓶装液化气管理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据。二是有了政策依据。2019年,***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文件) 要求各地加强专项立法,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当前开展的《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立法,既有上位法和政策依据,又有周边城市的经验,更有襄阳燃气管理的宏观目标和现实需求,立法条件已成熟。
二、《办法》的起草及审修过程
(一)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办法》被纳入市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市住建局接到起草任务后,迅速成立专班,启动调研和起草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和汇总与立法起草相关的资料并开展基础调研。初期,项目组收集并整理了瓶装液化气管理的相关学术研究文献以及瓶装液化气管理的相关立法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我省及外省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市现有规范性文件等。其次,项目组通过对以上资料中涉及瓶装液化气经营与服务、充装与运输、使用与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方面的政策性规定和职能分工进行了梳理,作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学习和调研北京、上海、江苏、嘉庆、铜陵等大中型城市瓶装液化气法规规章,对其瓶装液化气管理措施对比研究,取长补短,予以借鉴和参考。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6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致函市城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消防、行政审批等部门书面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又组织各部门及液化气相关企业共同召开了四次讨论会,两次通过媒体公开征求市民意见。三是召开听证会。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规则》的规定,公开征集市民代表,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于9月23日召开听证会。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听证代表的合理性意见予以吸纳,反复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
(二)审修过程
收到市住建局呈报市政府的《办法(送审稿)》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我局于12月29日召集襄城区政府、樊城区政府、襄州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东津新区管委会、鱼梁洲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消防救援、市交通运输、市应急管理、市生态环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文化和旅游、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召开合法性审查会,同时邀请襄阳市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用户等参会发表意见。针对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会同市住建局进行了梳理并逐条研究、修改。此过程中共收集相关意见建议200余条。我局对征求到的意见认真研究,并采纳了合理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是否需要专章规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规划建设的问题。起草初期对是否需要专章规定企业规划建设曾有过讨论,后通过调研和座谈了解到我市目前瓶装液化气企业多为历史遗留单位改制,较少涉及到规划建设问题,另该问题后期可通过规划用地等其他单位根据襄阳实际发展情况规制,故本次《办法》中未予专章规定。
(二)关于实名登记中气瓶信息化以及信息化气瓶流转监测系统的建立。根据调研情况发现,目前全国各大中型城市均已要求实现液化气瓶信息化管理,北京、上海等城市已明确立法要求建立气瓶流转监测系统。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8月制定的《全省推进液化石油气气瓶信息化管理工作方案》也要求在湖北省推进气瓶信息化管理,但目前襄阳在气瓶信息化管理上进行的尝试并没有成功,气瓶信息化实际上还不能实现。草案编制之初对于是否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要求气瓶信息化有一定顾虑,但通过大量其他城市情况调研以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座谈,一致认为信息化管理是规范液化气各项活动的关键,基于长远考虑,最后不但在《办法》中做出了信息化要求,并且将其作为重点进行规范,一方面要求气瓶和用户所有信息均应当录入信息化系统,另一方面对液化气充装、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等每个环节均作出了接入气瓶流转监测系统的要求。
(三)关于用户自有气瓶管理问题。《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不能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目前多数城市的气瓶已完成产权置换,气瓶产权均归属于经营企业,方能实现只充装自有气瓶。但我市还有部分用户自有气瓶没有实行产权置换,为对这部分用户气瓶进行安全管理,依法充装,依据襄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监管的通知》以及本地调研情况,《办法》决定将用户自有气瓶建档、使用登记、充装和送检均纳入到经营企业的合同管理,以便未来逐步实现产权置换。
(四)关于禁止充装、使用50公斤及其以上气瓶的问题。本次立法调研中,通过与相关部门座谈发现我市违法倒灌、分装液化气现象比较严重,50公斤及其以上气瓶的充装和使用加剧了这种乱象,且容量过大安全性也较差,故此次《办法》基于我市现实情况重点取缔了工业用气以外充装、使用50公斤及其以上气瓶的行为。
(五)关于经营企业与非居民用户签订安全用气服务合同问题。考虑到非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气存在的安全隐患更大,为了更好的固定和划分责任,《办法》采取了将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区分开的方式,要求经营企业应当与非居民用户签订安全用气服务合同。
(六)关于将餐饮场所用气单独规定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二条,是在二十一条瓶装液化气用户应当遵守的规定基础之上又单独对其进行了义务加强。这里有两点说明:
第一,通过调研和座谈发现我市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不但数量多而且使用较为混乱,安全隐患比较大,属于重点规制对象,所以在对一般用户进行规范之外又单独强调了餐饮场所。
第二,立法之初监管部门提出对餐饮场所使用气罐的数量或容量进行具体规制,但通过多次调研和沟通之后,项目组考虑到不同餐饮场所的面积、通风度、地理位置不同以及不同气罐容量不同等因素,很难在立法中通过统一具体的数据对气罐数量和容量做出规定,故最终采用了较为笼统的“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的表述,将是否具备安全条件的标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具体情况来判断。
(七)关于是否需要明确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运输和安全管理中各项安全技术指标的问题。瓶装液化气各项活动中涉及到的安全技术指标比较多,考虑到多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或国家各项技术规范、标准中已有规定,基于实用性和简洁性考虑,本《办法》中未再累述,而多采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等方式表述。
(八)关于是否需要在办法中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的问题。办法起草之初曾尝试对瓶装液化气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列举,以便厘清责任。但在调研和与各部门多次座谈之后发现瓶装液化气管理涉及相当多部门,且因为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尚未完成以及襄阳市各县市区职能划分尚存在较大差异等现实情况,导致一些重要职能部门职责目前尚不能准确厘清,如目前市住建局内部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权力下放,但尚未完成;各级住建部门瓶装液化气行政执法权有的已经移交给城管委,有的尚未移交;餐饮场所原则上归商务局管理,但商务局目前无执法权,不具备管理条件等等,据此考虑到立法一旦制定,就不能朝令夕改,所以此次《办法》最终未予明确列举各部门职责。
(九)关于瓶装液化气终端配送运输工具的问题。瓶装液化气终端运输也被称为“最后一公里”,是指由销售门店运送到用户家中这一段的运输,多在市区范围内。由于道路拥堵、单次运输数量较少,路程较近,往往不需要使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大型车辆。根据调研,无论北京、上海还是其他城市,通常使用轻型两轮或三轮车进行运送,我市也是如此,但由于目前对这部分运输车辆无统一规定和管理,造成了最后一公里运输的混乱和难以管理,此次立法调研过程中,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都多次提到这个问题,希望通过此次立法实现规范化管理,《办法》之初将终端运输车辆的指定和管理交予交通运输部门,但在与交通部门沟通的过程中,交通部门表示只能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无法对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工具进行合法化指定和管理,故最终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删除了此规定,改为由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负责终端配送的运输车辆和人员管理。
责任编辑:刘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