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毕节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及广西南宁新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两间环评单位处理意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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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1日发表
佛山市高明区各镇(街道)环保局,毕节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新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 号)和省、市关于环评单位监督管理的要求,为加强我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针对近期在环评文件审查(评估)中发现毕节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佛山市高明通威饲料有限公司扩建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广西南宁新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佛山市异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佛山市石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环评编制质量问题作相关处理,现通报如下:
一、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一)佛山市高明通威饲料有限公司扩建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有误。
(2)环评编写不符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3)“三本账”核算有误。
(二)佛山市异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核算不准确。
(三)佛山市石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错误。
(2)大气环境现状监测数据的选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
二、处理意见
责令毕节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环评资质证书号:国环评证乙字第 3313号)限期整改六个月、广西南宁新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资质证书号:国环评证乙字第 2925号)限期整改六个月。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算,整改期间我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上述环评单位作为主持编制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整改前已依法正式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上述环评单位应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上述环评单位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 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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