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印发进一步落实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37号),落实湖北省残联、省民政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残联发〔2016〕11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打赢脱贫攻坚战落实社会保障兜底专项行动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18〕23号),现就进一步落实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各地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全面落实重点保障政策。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当地民政部门要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当地民政部门要在增发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视生活困难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增加相应的生活补助。增加的生活补助可以叠加。
二、落实好残疾人农村特困供养政策
各地要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护理服务。鼓励将残疾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所有自愿入住农村福利院的残疾特困供养人员,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要在农村福利院设置“特护区”,集中安置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特困供养人员。“特护区”要配备必要的护理设施,安排足够的护理人员,提供相应的照料护理服务。
三、落实好残疾人临时救助政策
各地要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四、落实好残疾人医疗救助政策
各地要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门诊定额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实施相应的住院医疗救助。
五、落实好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的规定,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确保“两项补贴”资金精准发放到残疾人对象手中。
各地要把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举措、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实施。应当会同残联加强残疾人救助信息管理,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对接,准确掌握残疾人救助需求,主动帮助落实救助政策,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襄阳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21日
来源:襄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