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消委成功调解一起老人超市乘扶梯摔伤纠纷
“谢谢消委的同志主持公道,维护了我们一个普通消费者的正当权益!”,7月28日,经资阳区消委调解,一起因超市购物引发的人身伤害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消费者崔老太太共获得各项赔偿共计***500元。崔老太太亲属在调解协议书上高兴签完字后,对消委工作人员连声表示感谢。
7月10日,资阳区消委接到摔伤老人崔老太的儿子儿媳投诉,称其70多岁的母亲崔老太太于2013年12月21日到资阳区桥北某超市购物,在乘往二楼超市的唯一电扶梯台阶上不慎摔倒,造成左额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脑震荡等多处脑外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医院住院治疗115天,花去医疗费用38000元。之后伤者家属多次与超市协商赔偿费用未果。
资阳区消委受理投诉后,进行了现场走访和多方调查了解。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消费者方认为:超市在电扶梯旁没有安排工作人员照顾或阻止老人、小孩登梯,应负主要责任。超市方认为:并非是电扶梯的故障或运行不正常造成老人摔伤,且在乘电扶梯处贴有“老人、小孩乘坐电梯可求助工作人员”的字样,已尽到了自身义务。
消委工作人员调查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据此,该超市在乘电梯处虽设有警示告知牌,但无工作人员在电扶梯旁,对不方便乘梯的老年人、残疾人、小孩等未提供陪护或劝阻义务,并且上二楼超市没有设置步行梯,服务上存在瑕疵,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消费者崔老太这么大年纪没有监护人照顾,不按警示要求乘梯且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自己应承担部分责任。
消委工作人员通过与双方进行反复沟通和说服教育,历经三次调解,7月28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被投诉方该超市赔偿消费者崔老太太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00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