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车辆船舶无证无牌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益工商联字[2008]29号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令37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 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益政通 [2007]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车辆船舶无证无牌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车辆、船舶无证无牌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按照市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车辆船舶无证无牌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清理整顿车辆、船舶无证无牌无照经营行动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车辆船舶无证无牌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互相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收到实效。 二、严格规范营运车辆、船舶的经营行为。 1、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经销、运输、出租、劳务等经营活动的车辆、船舶(含挂靠企业的车辆船舶)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2、已办理营业执照的营运车辆、船舶必须在6月30目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检验。 3、凡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营运的车辆、船舶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凡逾期未进行年度检验的,按《年度检验办法》予以查处。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能分工清理整顿车辆、船舶无证、无牌、无照行为。公安、交通等部门协助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四、凡拒绝、阻碍执法机关依法取缔无证无牌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次车辆、船舶无证无牌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将在全市范围内并会同周边市州统一进行联检联查。在综合执法中被扣留的无证无牌无照营运车船必须到车船户籍所在地的相关行政部门办理证照后,再到扣留地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接受处罚。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无证无牌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或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搭车收费、违法乱纪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益阳市公安局 益阳市交通局 20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