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宁波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为劳动者解决烦薪事
【案情简介】
欠薪线索一:2021年1月19日,我局接到宁波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推送的关于张某某投诉某公司停车场项目拖欠工资线索。欠薪线索二:2021年1月21日,我局接到宁波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推送的关于田某某投诉某有限公司复测项目拖欠工资线索。
【处理结果】
两个案件中,我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经查,第一个欠薪线索中张某某系该项目农民工,某劳务拖欠其2019年6月至12月工资共计3.45万元,经协调,已于1月25日全部支付。第二条欠薪线索中田某某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在该公司从事测量辅助工作,共拖欠其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近9000元。经协调,该公司已于1月26日结清所欠工资。
【争议焦点】
两个案例的共同争议在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是否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案例评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根据上述法条,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尤其是分包或者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如果存在项目总承包单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性工程款。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宁波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在给劳动者解决“烦薪事”的同时,也存在恶意讨薪、欠款问题欠薪化现象,搭便车维权的情况。2021年1月18日,我局接到宁波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推送的关于黄某某投诉某某建设公司某地块防盗门安装拖欠工资线索。我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经查,黄某某系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派往该项目从事防盗门安装的承包人,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某建设系购销合同关系,黄某某以工资名义讨要其在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维修保修金50000元。1月22日,经某建设公司、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协调,已全部返还黄某某的维修保证金50000元。不能以讨要工资款为由讨要工程款,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更不能采取恶意讨薪的手段。对采取虚报人数、金额、冒名顶替等手段伪造虚假证据讨薪的,或者利用、煽动农民工采取过激手段要挟、勒索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