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继续提高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
为进一步提高领取生活费人员保险待遇,象山县将对2017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手续领取二轻三类企业生活费的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其养老待遇,增加的养老待遇将于2017年11月发放到位。本次提高养老待遇共惠及129人,每月人均提高142元,增长率与往年基本相当。
具体调整办法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定额调整,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为挂钩调整,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养老待遇增加1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养老待遇增加2.5元。月养老待遇增加额不足10元的,补足到10元。
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养老待遇(不含社区综合补贴)的1.2%计算月养老待遇增加额。
第三部分为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养老待遇的基础上,对高龄人员再适当增发养老待遇,即:2017年4月30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