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
日前,宁波市出台了《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培养一批“观念新、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能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 意见规定,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聘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的高校毕业生、按要求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年基本报酬不少于3万元、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承担单位应承担的保险费用,市财政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对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对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或流转合同的农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对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农业科技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招考事业编制农技、农经人员时,对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及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满两年,且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意见还为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服务、人事代理、技术和政策服务等方面作了规定。(201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