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调高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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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7日发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适当调高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的要求,延平区社保中心将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6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相关标准提高定期待遇。此次调整工伤职工8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17人,月调增3068元,补发1-6月18408元。
(延平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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