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按照修改后的消防法,我国将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近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局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进行权威解读。
一、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消防法设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方式实行的是“双轨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也可以选择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告知承诺制的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
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承诺场所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可对照《技术标准要点》对公众聚集场所及所在建筑自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建筑防火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当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或场所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时,也可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登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shhxf.119.gov.cn/)进行查询。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
四、受到处罚的两种情况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中对下列两种情况规定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