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征兵工作公告
全国征兵时间从每年的7月份开始到9月份结束。7月份报名、8月份体检政审、9月份入伍。为了促进广大青年参军入伍,从国家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欢迎广大有志青年踊跃报名参军,穿上戎装,接受祖国的检阅。
一、征集对象
以大学生(在校、毕业)、高中生(普高、职高、中专、技校)为主,农村户口可征集初中毕业生。
二、入伍基本条件
男青年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青年可放宽到17至21周岁。专科学历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可放宽到24周岁。
女青年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20%或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陆勤人员右眼不低于4.6,左眼不低于4.5等。
纹身:面颈部纹身不合格,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纹身长径超过3cm不合格。带有色情、暴力或非法组织标志的纹身不全格。
瘢痕:面颈部瘢痕长径超过3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瘢痕长径超过5cm,不合格。
三、应征入伍程序
(一)网上登记。每年8月25日以前,有应征意向的男女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和网上应征报名。
网址:http://www.gfbzb.gov.cn
(二)初审初检。应征青年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所在乡镇武装部填写和领取相应资料,并进行初审初检。
(三)体检政审。8月上旬应征青年根据乡镇武装部的通知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体检。对体检合格者,由村(单位)、乡镇、学校、公安局进行政治审查。
(四)走访调查。对体检、政审初步合格者,将由县武装部联合乡镇武装部逐村(单位)、逐户、逐人进行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审双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对象。
(六)批准入伍。9月1日,县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入伍青年领取《入伍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武装部领取服装等物品。
(七)新兵启运。从9月5日起,新兵按规定的时间集结,分期分批运送到相应部队。
四、报名地点
适龄青年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武装部报名。征兵咨询电话:2553635 2553636;廉洁征兵电话:2553636
五、优惠政策
(一)学费优惠。拿到大学通知书的学生批准入伍后,本人或家长持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到大学办理相应手续,退役复学后,每年可得到6000元的学费补助。例如:考上的是四年本科,4×6000=32000元。当两年义务兵可为家庭节约32000元的学费。在校大学生和退役后考上大学的享受以上同等待遇。
(二)家庭优扶款。馆陶县义务兵,家庭优扶款标准是:农村兵每年7000元、城镇兵每年11000元。并根据居民收入增长逐年增长。
(三)部队待遇。参军入伍除享有相应的政治荣誉和社会地位外,吃、穿、住、行部队一切全免。同时,一年兵津贴500元/月、二年兵津贴600元/月,从第三年起转为士官,就可以拿工资了。退伍时部队还一次性发放9000元的退伍就业补助,以及路费等。
(四)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服役满12年的;(2)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五)其它政策。依据《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冀民〔2012〕99号)、《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87号)文件精神,其它优惠政策还有: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助;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免税、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
3、根据个人自愿,退役后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4、在部队表现突出的,由县政府协调安排到县里效益好的前20名企业工作;
5、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两年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可直接报考公务员,并享受优惠政策。
六、依法征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依据《河北省征兵工作退兵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冀征〔2012〕16号)第九条规定,因怕苦怕累等思想原因不愿在部队服役被退回的新兵,按优抚款的1-2倍进行经济处罚,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馆陶县征兵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