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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地税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及处理文书汇编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06日发表  

 

 

 

兴山县地税局信息公开工作

制度及处理文书汇编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  兴山县地税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3)

2、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8)

3、兴山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15)

4、兴山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19)

5、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2)

6、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25)

7、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7)

8、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30)

9、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32)

第二部分  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文书

1、兴山县政府信息申请表(参考样表)(34)

2、兴山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图(35)

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件证明(36)

4、补正申请告知书(37)

5、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8)

6、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39)

7、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41)

8、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42)

9、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43)

10、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44)

11、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45)

12、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46)

13、第三方意见征询告知书(47)

14、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48)

15、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49)

16、第三方意见征询意见同意公开告知书(50)

17、第三方意见征询意见同意部分公开告知书(51)

18、第三方意见征询意见不同意公开告知书(52)

 

 

 

 

 

 

 

 

 

 

 

 

 

 

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办文〔2013〕65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进一步打造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上来,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针对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不断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序、健康进行。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继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从健全机构、完善机制入手,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1.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管理员,全面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2.健全信息工作体系。大力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各部门、各乡镇要实行一把手负责、一名副职分管、一位工作人员主办的三个一管理模式,将目标分解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去落实。

(二)突出重点领域,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各单位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信息的公开,按照省市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突出八大重点领域,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领域。
    1
深入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一是公开政府预算、决算信息。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公开的预算和决算要完整、真实、细化。二是公开部门预算信息。县直部门要以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定后,主动向社会公开。三是公开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2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一是公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二是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包括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

3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一是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二是公开食品安全标准。

4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公开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等信息。二是公开环境监测信息。按照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公开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三是公开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
   
5深入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一是公开招投标有关信息,包括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二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信息,包括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等信息。
   
6深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一是公开应对处置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二是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
    7
深入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一是在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报批前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公开补偿信息,包括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

8深入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一是公开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及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公开听证信息。二是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包括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公开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信息,包括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等。

(三)加强信息管理,努力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信息质量至关重要,信息公开中的失误可能会引起社会不必要的关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切实提高信息质量。

1、完善信息目录,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求,编制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标准,并梳理信息公开事项,建立起内容全面、分类合理、层级清晰、易于检索的目录体系。

2、要严格执行《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3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其了解和掌握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增强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

 

 

 

 

 

 

 

 

 

 

 

 

 

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我县县乡两级政府、县级政府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7、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联系方式;

8、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和实施情况;

9、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0、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1、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1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6、财政信息、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征地拆迁、价格收费等八大领域信息发布;

1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9、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20、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乡(镇)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部门的信息查阅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报县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兴山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图》,并规范使用《兴山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文书》。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兴山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事项;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兴山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以下称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含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代为填写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势要求等。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

 

 

 

 

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条例》和《保密法》;

    (二)公开信息不***,***信息不公开;

    (三)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二、保密审查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条例》、《保

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和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保密审查程序

 (一)信息发布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保密法》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属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的意见,经单位同意、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开;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信息把握不准的,应向保密部门咨询;

(三)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信息,要提请本单位或上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四、保密审查责任

 (一)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各单位保密工作分管领导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管理员是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组织实施责任人;

(三)公开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政府信息要由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确认;

(四)未经保密审查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政府信息泄密失密的,按《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密审查要求

(一)各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及负责人、指定审查人员;

(二)各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工作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兴山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直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乡(镇)人民政府、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兴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1、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情况;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6、制度建设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717-2583117),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县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兴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兴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山县政府信息申请表(参考样表)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法人及其他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根据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分别出具《征询第三方意见(同意公开),(同意部分公开)和(不同意公开)告知书》。

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

需要征询第三方

出具《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告知能够确定的掌握机关的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出具《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或《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

兴山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日收到了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要求获得                  

的申请。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在文书右上角处的横线上填写单位简称,在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的年份,在随后的短横线上填写文书编号(以下同);

2、完整填写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以下同)。

 

补正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本单位无法按照您(单位)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您(单位)在       日前□更改□补充申请。

自本单位作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您(单位)□更改□补充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单位作出答复的期限。逾期不补正的,本单位将按照您(单位)于      日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单位将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或者实际情况,在□内打钩选择政府信息提供形式;

2、完整填写办理缴费手续的地址(以下同);

3、如果提供政府信息不产生费用,则将有关收费的内容从告知书中删去(以下同)。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             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形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单位将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另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或者实际情况,在□内打钩选择政府信息提供形式;

2、在□内打钩选择部分公开的原因,在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后的横线上填写法律、法规的完整名称和具体适用条款。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现由于               的原因,本单位无法在      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将延期至      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在横线上填写正当理由的具体内容;

2、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本单位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建议您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能够确定信息掌握单位的,则完整填写掌握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反之,则从告知书中删去。

 

 

 

 

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意见征询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由于您申请的政府信息:

  □属于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第三方商业秘密被泄漏

  □属于第三方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第三方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征询第三方的意见,请等待。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日收到 (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属于您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单位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属于您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您(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将意见邮寄至:              

(邮政编码:            )。

  如果您(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单之后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您(单位)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或申请内容摘要

2.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单位盖章)

                                                   

填写说明:

1、完整填写被征询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2、完整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3、完整填写反馈本征询单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于      日收到了《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经研究,本人(单位)认为          。因此:

□同意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   

□不同意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个人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意见征询同意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征询第三方意见,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单位将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第三方意见征询同意部分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征询第三方意见,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第三方同意部分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单位将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另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政府信息: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第三方意见征询不同意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征询第三方意见,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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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13:31:0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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