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成立宝应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切实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省、市政府相关要求,经2016年8月19日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宝应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机构,按照“统一受理、集中审查、统一决定”的运作方式,对县政府及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案件进行集中统一处理,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强化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工作开展。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拟定决定等工作;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依法监督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等。
二、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县法制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法制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委员分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县人大内司委、县监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和县法制办相关副主任、业务骨干担任;非常任委员从县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中产生,实行任期制,非常任委员参与案件审理等工作时适当支付报酬。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法制办主任兼任。
三、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在归口部门开支。
四、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相关工作规则、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五、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行政复议权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使后,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部分中央、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明确行政复议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今年10月1日起,相关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转送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原单位仍继续受理行政复议件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相关单位在今年9月30日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县政府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
宝应县人民政府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
成员 名 单
主 任 委 员:夏忠平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王永庭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
副 主 任 委 员:卢毅慧 县法制办副主任
常 任 委 员:袁其龙 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副主任
孙芸霞 县监察局副局长
万长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委书记
黄玉宏 县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邱如松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县维稳办
副主任
方立志 县法制办副主任
朱 滇 县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科员
朱 敏 县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法
规科科员
非 常 任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刘广国 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
朱晓涛 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吕锋成 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
周 平 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
昌 盛 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任委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非常任委员如需调整,由县法制办提出方案报主任委员审定。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