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2014—2020年)督查督办方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
方案(2014—2020年)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2014—2020年)>督查督办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时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监察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行动方案(2014—2020年)》督查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4〕1号),提高督查督办的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市人民政府其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参照执行。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坚持处置有力、注重效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实行主办责任制,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牵头负责的工作项目承担主办责任。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工作项目台账制度,明确项目名称、工作内容、进度目标、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参与单位和责任人等。各相关单位要定期汇总上报工作任务的相关情况。市府办公室(督查和信息公开科)、市监察局负责统筹掌握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落实情况信息,并据此开展相应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章 督查督办的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六条 督查督办的对象包括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中确定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在行动方案落实过程中负责联系、组织协调工作的单位为牵头单位;负责专项工作组织实施的单位为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的单位为参与单位。
第七条 牵头单位的责任:
(一)牵头负责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中行动计划的规划,科学合理安排行动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二)对行动计划整体工作开展进行推动和统筹协调;
(三)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对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能力范围内解决不了的,或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客观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对督查督办部门提出的督查督办意见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对行动计划的推进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结果负主要责任;
(六)提出启动追责建议。
第八条 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服从牵头单位的工作计划安排和组织协调;
(二)对负责的工作项目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项目协调职责,对工作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四)定期向牵头单位报送工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工作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难以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客观地向牵头部门反映;
(五)对督查督办部门提出的督查督办意见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工作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结果负主要责任;
(七)向牵头单位提出追责建议。
第九条 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服从责任单位的工作计划安排和组织协调;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定期向工作项目责任单位报送工作进度,及时反馈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需要上级协调的问题,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工作任务,及时向责任单位作出说明;
(四)对督查督办部门提出的督查督办意见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对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督查督办的主体
第十条 市府办公室(督查和信息公开科)的工作职责:
(一)及时掌握全面情况,对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进展情况,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进度缓慢和工作不力影响工作项目推进的单位,及时发送《督办通知书》,提出督办意见;
(三)***检查《督办通知书》的落实情况;
(四)对不重视、不负责、任务不落实而影响工作进度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商市监察局提出追责建议。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的工作职责:
(一)对落实《督办通知书》不力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二)对《督办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落实不力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提请启动追责程序,按要求落实责任追究;
(四)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督查督办的方式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通过运用佛山市事项督办电子监察系统、听取汇报和现场察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通报。对工作开展的情况,特别是成绩突出或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发出《督办通知书》。对进展缓慢,影响项目工作推进或影响到其他部门工作推进的单位,发出《督办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发出《监察建议书》。对没有正当原因不落实《督办通知书》或落实不力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第十六条 约谈。对收到《督办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后不按期完成整改,对项目推进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约谈该单位负责人。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对收到《督办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和被监察机关约谈之后仍不认真落实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办发〔2014〕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4〕25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