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13号)、《关于印发〈佛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佛发改招〔2016〕52号)、《佛山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17年度佛山市市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工作的预通知》(佛发改招〔2016〕53号)、《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财采〔2017〕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2017年度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的定义
批量集中采购是将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标准配置归集采购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二、适用范围及采购模式选择
(一)适用范围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
(二)采购模式选择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也可通过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两种模式采购,但选择上述两种模式的,同一品目合并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三、实施周期
全年共组织5期,分别在3月、5月、7月、9月和11月各组织实施1期。
四、采购程序
(一)采购计划备案及公开
采购单位应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含当日,下同)、5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和10月20日前,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网址:http://210.76.65.159/gdgpms/ums/homepage.action,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系统),按照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编制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时间截止后,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不予调整修改,逾期备案的,不予受理。
采购单位应统筹考虑工作季节性特点和假期因素,提前做好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归集汇总工作。
在省政府采购系统的采购计划公开视为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报备。
(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
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汇总采购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结果确认和发布
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采购系统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将采购结果信息录入省政府采购系统的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履约系统)。
(四)合同订立、备案及公开
采购单位应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在采购结果信息录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履约系统确认合同。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纸质合同,并于采购合同签订后2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府采购系统完成合同公开和备案。在省政府采购系统的采购合同公开视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报备。
(五)履约验收及验收报告公开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自采购单位确认合同之日起30天内(有分期或延期送货要求的除外)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送达并完成安装调试,交付采购单位使用后2个工作日内在履约系统中确认履约;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完成安装调试后同步组织验收,并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履约后2个工作日内在履约系统中确认验收。
履约验收具体要求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6〕3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执行。
验收报告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公开。
(六)资金拨付
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同时必须提供省政府采购系统的采购计划公开截图及采购合同公开截图。
(七)评价反馈
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履约系统相互评价,反馈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记录并协调处理。
五、跟单采购
(一)采购单位如需追加当期相同中标(成交)产品的,可采取跟单方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采购单位应在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结果录入履约系统后15天内通过省政府采购系统的采购计划系统编制批量跟单采购计划。逾期未备案的,视为放弃当期批量跟单。
(三)采购单位应按照前述采购程序要求做好跟单采购的合同订立、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和评价反馈。
六、配置标准
(一)批量集中采购的配置标准在省政府采购系统予以公布,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嵌入计划管理系统,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各单位应以厉行节约为原则,以满足办公需求为导向,合理选择配置标准。
(三)部门专用配置只适用于该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使用。
七、有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管理和协调本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明确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应高度重视加快支出进度的重要性,改进以往的分散支付方式,建立统一的资金支付制度,切实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三)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或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等处理。
八、其他
(一)批量集中采购的政策执行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省政府采购系统查看。
(二)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相关人员联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0757-81210324),省政府采购中心(020-62791519);系统技术问题联系(010-56229868,400-965-5696);其他联系方式(QQ群:112175513)。
(三)各主管部门请通知下属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