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个人
办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③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具体指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 ④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具体指由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⑤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⑥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指人社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⑦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 ⑧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⑨用人单位《汕头市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⑩其他需要的资料。
2、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②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变更申请表》;③相应资料:(如证件号码变更,提供新证件个人资料页的复印件;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的营业执照、证明等;更换工作单位(指原单位与新单位为兄弟单位,有同一上级部门或母单位,若不是则为新办)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意向书(劳动合同/委派书/《代表证》复印件;变更住址,提供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④用人单位《汕头市劳动用工备案手册》;⑤其他需要的资料。
3、补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用人单位提交《补办就业证申请表》(注明补办原因);②有效证件复印件;③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4、迁转《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指台港澳人员在同一公司不同就业地迁转或在母子公司之间迁转,若不是则为新办),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②填写《注销/迁转就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③原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④新聘用单位拟聘该人员的证明。
5、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②《注销/迁转就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③原就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预受理--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地址:
南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联系电话:
86816932
交通指引: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第八条 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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