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取消微生物菌剂应用环境安全许可审批的通知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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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7月29日修订,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和市审改办《关于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开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方式和措施探索创新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z2016{10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依法行政,强化和明确提供、应用及环境安全评价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简化相关行政许可程序,自2016年10月1日起,微生物菌剂(不涉及出口)应用环境安全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不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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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7:14:4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