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组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志愿服务组织的收入是指该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资金。收入按其来源主要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保障资金、政府补助收入。
(一)捐赠收入是指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服务保障资金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向其服务使用单位(组织、机构)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包括招募、实施、培训等开支。
(三)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志愿服务过程中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因本制度所涉及的志愿服务组织为尚未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组织,因此,志愿服务组织禁止私自通过收取会费、投资收益、商品销售等形式取得相关收入。
二、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接受资金资助、服务补贴、捐赠募捐等后,应第一时间将资金存入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等法人组织账户。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存入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存入。在此期间,需要由个人保管的,必须由志愿服务组织2名以上队(组)长共同签名确认,并做好书面记录。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等法人组织对于存入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