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退还部分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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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全市各参保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6号,详见***)要求,我局按各参保单位2015年10月-11月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总额的50%进行退费,并将退费金额于4月底前退还至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请各参保单位注意查收。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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