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违改字〔2021〕4134号杨为义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134号
杨为义:
身份证号码:450881198******11
住址:广西桂平市木乐镇步新村马畔屯30号
我局于2021年6月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6月5日傍晚,你驾驶运输工具牵引车(车牌号粤R98799,挂车车牌号粤ED888挂)从佛山市装运一批工业固体废物(29吨红色淤泥)后,于第二天凌晨4时前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白蕉党群服务中心对面300米空地准备实施倾倒、堆放、丢弃,被村民及时发现并制止,有部分红色污泥通过车缝隙遗撒在地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A221****903201C)、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将在三十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陈先生、叶先生 联系电话:0756-5310995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