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政府采购通用货物或服务方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中小学校、医院:
为了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采购通用货物或服务方式的通知》(南财采〔2015〕6号)精神,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政府采购通用货物或服务方式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限额标准
(一)商场(城、家)直购:采购人一次性采购预算资金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内的通用货物或服务,采取商场(城、家)直购。全年同品目商品直接采购不得超过5万元,全年直购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如果电商能提供正规的商品销售***与售后服务(或委托服务的),采购人也可向电商直接采购通用货物。
(二)竞价采购:采购人一次性采购预算资金2万元以上至5万元(不含5万元)以内的通用货物或服务,采取竞价采购。全年同品目或同类型商品竞价采购不得超过40万元,全年竞价采购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三)限额变动:以后年度限额标准如有变动,依据《南部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二、采购范围
按照《南部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公布的通用货物和服务范围执行(不包括电梯、自动扶梯、乘用车、客车)。
三、采购程序
(一)商场(城、家)直购
商场(城、家)直购是指采购人在采购限额内,根据采购需求填制《政府采购申请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单位领导同意,组建3人单数采购小组(包括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等,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向至少三家供应商询价,填制询价单(***2),按照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出具直购确认书(***3)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采购人将申请表、询价单、直购确认书、销售***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未备案的,单位不履行财务报销手续。交易中心将采购信息录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二)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交易中心依据采购人采购申请,编制竞价公告,通过指定媒体发布竞价公告,邀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的竞价截止日前,利用网上竞价系统竞价,竞价的下浮的额度,由交易中心商采购人按照200*N(N=1、2、310)设定,并按照符合要求且竞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法。采购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采购人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填制《申请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送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2.编制公告:交易中心依《申请表》编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竞价邀请:包括竞价截止时间等;
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竞价内容:包括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技术规格、标准,售后服务承诺等(由采购人提供电子文档);
竞价评审:包括竞价轮次等;
合同内容:包括采购货物或服务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服务承诺、验收方式、货款支付方式等。
3.报价确认:竞价结束,采购人出具竞价成交供应商确认函(***4);交易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出具竞价成交通知书(***5)。
4.合同销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购销合同》(***6,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由成效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并出具销售***;
5.货物验收:采购人验收小组验收并填写《货物或服务验收证明》(***7,以下简称验收证明);
6.支付货款:采购凭《采购合同》、《验收证明》、销售***以公务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也可委托国库直接支付;
7.备案登记:采购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向交易中心备案;交易中心将采购信息录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相关规定
(一)价格管理与监督:交易中心将每次竞价采购,汇总采购人一月内商场(城、家)直购的采购结果(包括采购单位、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名称、价格、成交供应商)在交易网向社会公示,对明显高于同类商品或服务市场平均价的采购事项应制止和纠正。
(二)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以直购或竞价方式多次采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属于规避公开招标行为。
(三)竞价周期:交易中心凭《申请表》5个工作日实施。
(四)限时办结
1.竞价公告:1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上网公告。
2.竞价截止期:从发布竞价公告之日起至供应商竞价不得低于三个工作日;
3.成交签发:1个工作日内签发;
4.结果确认:1个工作日内确认;
5.结果公告:2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五)变更事项
1.资金审核:取消《申请表》财政审核规定,由采购人按《预算法》实施;
2.评审委员会:直接由采购人确认采购内容与成交结果;
3.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按《合同法》、《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收取与退还;
4.不组织供应商报名、不购买竞价公告、不收取工本费用、不收竞价保证金。
五、违规处罚
(一)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参加投标、竞价、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的,将给予通报并处罚款,其违规行为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二)采购人、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南部县财政局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