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该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到2020年)。
(四)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
(责任编辑:信息发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