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4407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22 |
名称: | 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04-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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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2 浏览次数:-
各人社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受影响企业申请及认定
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符合受影响企业条件的企业,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并提交《受影响企业申请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受理后,将企业申请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保险科,经审核,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企业,同时抄送税务、海关部门。
二、受影响职工申请及认定
(一)认定范围
1.受影响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非因合同到期或个人主动从受影响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职工;
2.从其他企业离职并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卡的家庭成员,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困难(特困)职工证,尚未实现就业的具体人员。
(二)认定程序
1.认定申请。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符合认定范围的人员,提交《受影响职工个人申请表》,属受影响企业职工同时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属从其他企业离职人员同时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卡的家庭成员,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困难(特困)职工证向本市就业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认定申请。
2.认定程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受理后,将申请人资料报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 分署关于做好
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
***: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 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