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人社发〔2020〕81号)关于工资保证金的有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工程建设市场活力,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两次广泛征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各镇街、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基础上,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等六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办理模式、凭证提交方式和时限、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办理流程、差异化缴存条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进一步规范了工人工资保证金办理的监管流程。根据《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国治欠办〔2020〕147号)的有关要求,《通知》规定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业务后,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审核、登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提交凭证,施工企业携带凭证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为加强行政部门联动提供了前提。
进一步推动了“推行第三方担保”的政策落地。为确保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能及时快处快付,经征求中山银保监分局意见,《通知》将条款已备案和上年度在我市收取保费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保险机构纳入了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范畴,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支付拖欠工人工资通知书》后3个自然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未能及时履行被拖欠工人工资支付承诺的保险机构将取消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业务资格。《通知》还规定每年1月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中山银保监分局提供的保险机构名录,公开发布符合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业务的保险机构。
进一步细化了差异化管理的具体要求。施工企业在我市连续两年或三年承建工程建设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在承建新项目时,可携带相关资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降低或免缴工人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或因拖欠工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施工企业列名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镇街人社分局通报,被通报的施工企业在承建新的工程项目时,须提高保证金现金缴存比例、银行保函保证金额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额,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不低于施工总承包合同总造价的4.5%;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不低于施工总承包合同总造价的6%,其提高后的工资保证金金额不受工资保证金金额上限限制。通过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大力营造工程建设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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