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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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2日发表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均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2015年度缴费额为6295.2元),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
2015年6月30日前补缴仍按所欠费年度基数补缴。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携带档案托管证和身份证抓紧补缴。
市直补缴地点: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北京路128号劳动大厦)
联系电话:8866120、8866126、8866113、8866116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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