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试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
从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获悉,7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186号)文件,试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
试行阶梯电价执行范围的是在省电力公司及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区域内,直接抄表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居民合表用户。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福利院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调整为0.487元/千瓦时,比原执行电价提高了0.01元。不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中的低保户和五保户,电价标准仍为0.477元/千瓦时。
根据新出台的电价方案规定,将城乡居民户均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同时,新电价方案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了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
新方案还提出将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并抄表到户。凡现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并自愿移交电网企业的,经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直接接管并抄表到户;对老旧住宅小区供电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加快改造步伐,改造资金纳入电网改造计划,分年设施,逐步改造到位。改造资金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担。鼓励住宅小区主管部门(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自行改造并志愿移交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移交电网企业后的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电网企业负担,现有住宅小区户表改造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及住宅主管单位均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高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