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1年新农合补偿方案更惠农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出台,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由去年的每人每年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约为70%,参合农民将受益更多。
筹资标准提高 个人缴费不变
2010年,我市的新农合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50元,中央财政负担60元,地方财政负担60元,农民个人负担30元。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增加到108元,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也相应提高到92元,农民个人缴费仍为30元。
据了解,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基金)分配比例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5%,大病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总额的75%。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六类情况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分别为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在境外就医的;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范围的。
大病补偿封顶线提高 最多可报10万元
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今年我市对新农合补偿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参合农民将享受到更多的实惠。2010年,我市新农合大病住院报销封顶线为6万元。根据今年的新农合筹资情况,今年我市再度提高大病补偿封顶线,大病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包括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费用)累计计算,统一提高到10万元。
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今年我市的新农合补偿政策将在重点保障大病的前提下,积极向门诊小病延伸,全面推行门诊统筹,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新政策规定,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可将参合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纳入门诊家庭账户,并从财政补助资金中拿出10~15元,在乡级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参合人员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首先扣减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余额扣减为零后,门诊费用按比例进行补偿,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为5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乡级门诊统筹资金实行总额预算控制,包干使用,超支由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负担。而目前已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可继续实施原补偿模式。
14岁以下儿童住院补偿起付线降低50%
为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今年我市调整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分别为乡级100元、县级400元、市级1000元、省级及省外1500元。参合农民每住院一次,计算一次起付线。
14周岁以下儿童(含14周岁)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及纳入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病种,起付线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
为合理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今年我市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适当提高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
患者在乡级医院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100元至500元的可报销60%;500元以上至1500元的可报销75%;超过1500元的可报销80%。
患者在县级医院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400元以上至1000元的可报销60%;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可报销65%;超过5000元的可报销70%。
患者在市级医院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至1万元的可报销55%;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可报销65%;超过2万元的可报销70%。
患者在省级或省外医院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1500元以上至2万元的可报销45%;2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可报销55%;超过3万元的可报销65%。
而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及纳入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病种,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补偿。
利用中医药服务、使用基本药物补偿更多
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年版)》内的药品,补偿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参合人员在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西医专科医院中医科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10%。
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平产,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偿300元。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补偿不低于50%
今年我市将恶性***、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适当高于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或按年度定额包干的办法给予补助。恶性***、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补偿。
跨年度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
新的统筹补偿办法从3月1日开始执行。就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的补偿问题,我市本着让患者最大限度受益的原则,对于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来源:焦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