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方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7〕105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补偿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补偿补助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令第***3号)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904号)等文件精神,为妥善做好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工作,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综合整治,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补助范围
2015年12月23日,区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的通告》(明府字〔2015〕30号,以下简称《通告》),调整和明确了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对在《通告》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及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其它养殖项目(如蛙场、蛇场等),如在限期内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的,将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或补助。
(一)对符合《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粤农〔2008〕137号,以下简指《指南》)有关要求,在禁养区范围内[或在限养区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且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同意]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二)对不符合《指南》要求,在禁养区范围内[或在限养区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且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同意]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通告》颁布后,仍在禁养区或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其它养殖项目,一律依法清理,且不给予补偿或补助;对早期已完成清拆并已给予了相关补偿补助的畜禽养殖场,如发现死灰复燃的,一律依法清理,且不给予补偿或补助。
二、限期清理时间
(一)禁养区。根据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2017年度畜禽养殖综合整治方案》(明畜治办)要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清拆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底前,逾期清理不予补偿或补助。
(二)限养区。对在限养区内自愿清理畜禽养殖场的,按该畜禽养殖场单位(或个人)与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协议中所约定的清拆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清理不予补偿或补助。
三、补偿补助标准
(一)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二)补助标准。
1.养猪场属砖瓦结构的,按180元/㎡;
2.养禽场(包括鸡、鸭、鹅场)及其它养殖场(包括养蛙场和养蛇场等)属砖瓦结构的,按80元/㎡;
3.畜禽养殖场及其它养殖场(包括养蛙场和养蛇场等)属棚舍结构或其它简易结构的,按50元/㎡。
四、资金来源
补偿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各占50%的比例分担解决。
五、资金申请程序
(一)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1.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核实辖区内清理情况,包括清理对象的名称、地址、养殖场定性(位于禁养区还是限养区)、建成时间(是否属于新建、扩建或死灰复燃)、养殖规模、有关手续办理情况、需要清拆面积等,确定是否符合清理条件。把清理名单上报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清理名单。
2.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将有关清理要求和补偿补助标准等政策信息及时告知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对送达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的文件材料要落实签收制度。
3.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与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签订限期内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的协议书,提交“不在高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承诺书和畜禽养殖场的建设时间证明材料,并完成《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面积确认表》。
4.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落实佐证材料建档工作,负责监督整体拆除或搬迁过程,提供至少2份的畜禽养殖场所有拆迁物拆迁前后的对比照片及录像,照片所显示的养殖场位置、清拆角度和参照物需相同。
5.清理完毕后,由相关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提交资金申请文件。各镇政府(街道办)汇总辖区清理情况,填报《高明区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发放汇总申请表》,把支撑材料(见***)通过OA平台报区环保局,并抄报区农业、国土等部门分别存档。
6.区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区农业和国土部门联合对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定,分别在《高明区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发放汇总申请表》加具意见及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局。
7.区财政局把区级资金划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将区、镇两级补偿补助资金全额发放到相关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
(二)补偿资金申请程序。
1.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核实辖区内清理情况,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相关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初步确定补偿金额。
2.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把初步确定的补偿金额报区政府审核,经同意后再组织实施清理工作。
3.具体清理工作,参照上述补助流程执行。
六、工作职责
(一)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各项工作,指导和监督各镇政府(街道办)依法开展畜禽养殖场清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存在清理争议或定性不明晰的畜禽养殖场所进行认定。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明府办〔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具体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按限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负责按照上述“资金申请程序”要求严格把关,并监督清理或搬迁过程、开展清拆资金审核及报送等工作;负责日常巡查工作,确保禁养区不得从事畜禽养殖,限养区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农业及环保部门提供下一年度畜禽养殖场的清拆计划及资金预算情况。
(三)区农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等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畜禽养殖场的动物条件防疫合格证;联合开展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工作。
(四)区环保部门:按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令第***3号)有关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畜禽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牵头组织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牵头申请补偿补助资金和年度财政预算。
(五)区国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负责审核设施农用地文件;联合开展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工作。
(六)区财政部门:负责按标准足额划拨区级补偿补助资金;负责安排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明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方案的通知》(明府办〔2014〕93号)同时停止执行。
***:1.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流程图
2.高明区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发放汇总申请3.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面积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