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第24946号案原告邓敏仪诉被告王志远严灵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志远、严灵思: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24946号案原告邓敏仪诉被告王志远、严灵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2494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王志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邓敏仪;二、被告严灵思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志远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志远、严灵思负担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550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