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南海区扶持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南海区扶持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促进我区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南海区扶持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
2018年6月27日
南海区扶持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积极性,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关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要求,特设立南海区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扶持资金由区司法局根据本区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情况编制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严格审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或尚不具备登记条件但在区司法局依《人民调解法》备案的,专门从事纠纷调解业务的组织;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的专职调解员;
(四)上一年未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第三章 培育扶持
第五条 初创期经费补贴。
(一)对2018年1月1日后在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单一性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没有下设多个调解委)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万元;
(二)对已在区民政局登记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在2018年1月1日后依法成立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万元;
(三)对2018年1月1日后在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同时进驻2个以上(含2个)调解委的综合性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3万元;
(四)申请初创期经费补贴,须在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自创办之日起正常营运期满一年。
第六条 房租经费补贴。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给予房租补贴:
在区民政局登记的符合第五条一、三项的调解组织,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赁协议租金金额(***价)给予房屋租赁费补贴,其中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专职调解员经费补贴。
在本区登记的符合第五条一、三项的调解组织聘用以下人员为专职调解员的,可申请人员经费补贴。
(一)聘用专业人才,包括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或者其他与所在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主营业务相关的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类专业资格证书的,不含财务人员。
(二)聘用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的。
调解组织聘用以上专职调解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申请前已满一年。三年内可给予每人1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每个调解组织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能力建设和发展激励
第八条 在本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开展村(居)调解员专业知识培训,每场培训人次超过30人以上的给予培训专项补贴,每场补贴500元。一个调解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5千元。
第九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业务研究,研究成果获得省级、国家级奖项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
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申请扶持资金的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一)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申请各类补贴均须提交《南海区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法人登记证书(同意成立批复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新成立的第三方调解组织除外。
(二)申请房屋租赁补贴的,还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复印件和房屋租金***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员经费补贴的,还须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记录。
(四)申请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专业能力培训经费补贴的,还须提交培训工作方案、参加人员签到表原件及复印件、培训现场图片。
(五)申请激励补贴的,还须提交表彰补助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区司法局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区司法局受理人员应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无误,申报材料齐全无误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当日受理相关复印件由双方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应即时退回原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应一次性告知应提交材料名单及要求。
第十二条 审批公示。
区司法局在9月底前完成审批,确定给予补助的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审批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区司法局根据审批和公示结果,在10月底前将资金拨付给受资助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账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要按照规定对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扶持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使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 建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撤销的,应当申报办理;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两年内未使用的,按规定收回缴入财政。
第十七条 受助第三方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的资金、取消其3年内的申请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挪用资金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司法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的,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南海区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组织名称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总投资 | 自筹资金 | 申请扶持资金 | |||
项目概况(包括计划启动时间、完成时间、经费预算、执行措施、预计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 |||||
申请依据 | |||||
申请人声明 | 一、本单位保证上述填报的内容以及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 二、本单位愿意遵守《南海区扶持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试行办法》的规定。 三、若违反《南海区扶持社会第三方调解组织发展试行办法》规定,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适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第三方调解组织) | |||||
区司法局意见 |
备注: